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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将两个排斥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分开提起产生矛盾判决,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但是就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概念、内部结构、诉讼系属、审判要点等方面而言,各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我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一定程度上持有肯定态度,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并未正式确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构建,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持有肯定态度,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出现了混乱。因此,有必要对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展开全面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的关系以及审判中的要点问题,作为我国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最终构建我国的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具体而言,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对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从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的理论基础出发,寻找以往学界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产生争议之根源,廓清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本质,突破以往学界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中多个请求之间具有审判顺位性的固有认识,重新定义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的基本概念。其次,全面研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两个请求之间的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以探析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的内部关系,作为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再次,在对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学界的研究成果,为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在一审和二审的不同情形中的重点问题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我国设置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的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对我国构建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