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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笔者分别从哲学基础与法哲学两个方面对于哈特“承认规则”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介绍。在哲学基础这个方面,笔者分别介绍了与承认规则理论密切相关的两派哲学思想,真理符合论与融贯论的哲学思想,指出了哈特在进行法哲学论证中所采用的描述社会学理论的哲学渊源,“描述论”、“公共语言”等哲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哈特之后的哈特一牛津学派的法哲学家所持有的哲学理论基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忻。在笔者看来,哈特一牛津学派的法哲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美语言哲学的发展趋势,即从科学实在论(麦考密克)、形而上学实在论(科尔曼)、内在实在论(拉兹)到自然实在论(莱特)的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基于融合论观点的哲学理论能够最大程度上调和哲学符合论与融贯论,以及实在论内部“科学实在论”、“形而上学实在论”、“内在实在论”以及“自然实在论”之间的关系,进而在最大程度上整合那些以上述哲学为其理论基础的各个法哲学流派,并最终能为确定一个能够作为法律体系内部合法性识别标准的“承认规则”的具体内容提供一个妥当的、系统性的答案。在文章中,笔者还认为运用上述观点解决“承认规则”这一法哲学问题其理论贡献不直该仅仅被局限于帮助我们加深对于西方法哲学的理解这个层面上,因为在笔者看来上述的理论对于我们在使用“科学马克思主义”解决法哲学领域上的“确定性”与“能动性”两大范畴的辩证统一关系这一问题上提供大量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意见。在文章的后部,笔者介绍了一些发生于我国古代的一些经典案例,在笔者看来,“承认规则”以及确定“承认规则”的实践在我国古代始终存在。笔者认为采用实证主义的问题解决路径,无论是对于我国古代还是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都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