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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不断出现,应对着不同时期的制假售假情况。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论研究内容是很庞杂的。而数额作为本罪规定的绝对的定罪标准,因为这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本罪的数额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再加上诸多的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系统和严谨的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作出合理的解释运用,对于数额的问题并没有梳理清楚,反而出现了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进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漏洞。因此,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的历史沿革为起点,并且还结合学界的相关观点,探讨了数额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和共犯的影响,同时比照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做出了自己的判断。最终,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取得以下认识:1、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出现了“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不同的数额标准,通过学理的研究,在司法解释中,销售金额是包括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并且在外延上,“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不同的。“非法经营数额”的外延是包含“销售金额”的,而“销售金额”的外延是包含“违法所得数额”的。2、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就是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销售金额的计算时点是不同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伪劣产品的价格也是分情况认定的。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单一的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而计算。文中列出了几种具体的实践问题,通过对这些具体实践问题的分析,灵活使用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3、通过对本罪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理论学说的分析,确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未遂。并且,根据情节的严重,销售金额尚未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也可能认定为未遂。4、根据本罪共犯的不同类型,对于其数额的认定是有所区分的。比如主犯和从犯在犯罪过程中,主犯就得根据犯罪总额来定罪量刑,而从犯根据其参与数额来定罪量刑。在此之后,列举出实践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来对前述理论予以印证。在前文的基础上,对于数额作为本罪的绝对数额标准是持否定态度的。不能只是绝对的以数额作为本罪的定罪标准。本罪能不能成立,仍然要考虑其他情节因素。根据本罪条文的不足,列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当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问题,笔者只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出了分析。笔者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渐成熟,关于本罪的数额的问题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