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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是世界立法的趋势。虽然,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必留份,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了遗嘱人的自由。由于必留份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利益保护的面比较窄。因此,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事实上没有真正受到限制。由此可见,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外感情,婚外同居等现象的出现,使得我们重新考察遗嘱继承制度。笔者认为:遗嘱制度本身需要变化,国家应根据继承所承载的“养老育幼”的责任,从维护伦理关系的角度,对遗嘱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那么国家应如何干预有效而恰当地限制遗嘱自由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留份制度不失为一个可以吸收借鉴的对象。特留份制度作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广泛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按照特留份制度,遗嘱人只能以遗嘱处分特留份以外的遗产。也就是说,遗嘱人只要保留了特留份,就可以自由处分其他遗产,遗嘱一般不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失去效力。法定继承人,特别是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不可剥夺的特留份,这样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的部分继承利益。特留份制度有效地平衡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与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之间的冲突。并且,特留份制度作为国家对个人行为的干预,在其他国家已适用多年,是成熟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国外继承法规定的特留份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研究,并同国外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提出一点看法和意见。并且,在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上,对特留份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特留份的概念、特点、性质作了说明,并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特留份制度的根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特留份制度,并且与我国的必留份制度进行比较,以此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适应国际立法的趋势。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在中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特留份制度与限制遗嘱自由的关系、特留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在借鉴各国特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从特留份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