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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范围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把握最新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的内容,从立法分析以及司法解释两个方面,讨论和研究主体范围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主体范围的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以及司法建议。 虽然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已经被国内外许多学者研究过,但是很少有学者专门以我国的责任主体范围为研究对象。此外,学者们多以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为切入点,从该制度的产生发展、设立意义及性质等相关理论问题入手,同时结合各类责任主体的性质与特征,逐个判断是否应赋予其主体资格。而本文是以我国现行海商法等相关法规对责任主体的规定入手,对现行立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逐条分析,从我国责任主体存的两方面问题,即主体范围过窄和主体含义模糊,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 全文共分三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等相关法规的研究以及对责任主体特点的分析,总结出立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范围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从立法、司法、其他三个方面的原因着手,结合我国《海商法》对LLMC1976进行移植的过程中出现的供体与受体之问不相符合的问题,分析主体范围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三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辨析,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