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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是战后日本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最早由著名刑法学家平野龙一提出。针对战后初期日本刑法学存在的重视伦理保护、关注体系构建、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的状况,平野龙一进行了批判,并主张刑法学应当根据战后制定的新宪法的动向,重视个人利益和法益保护,从体系性思考转向问题性思考,更加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侧面,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从上述主张出发,平野龙一进一步展开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提出了结果无价值论、刑法修改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法机能的可替代性、刑法的谦抑性、国民参与司法等主张。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提出后对日本刑事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重要的现实影响。在立法方面,平野龙一以机能主义刑法理论的法益主义和责任主义为论据,极力批判日本政府于1974年出台的保守色彩浓厚的《刑法修改草案》,最后阻止了该草案进入立法程序;在司法方面,平野龙一以国民参与司法论为论据,批判日本刑事司法机关的官僚性,主张实行参审制,开放国民参与司法的途径,平野龙一的大部分观点被2004年通过的《裁判员法》所采纳,对裁判员制度的诞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平野龙一的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深受美国的功能主义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日本的经验法学的影响。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提倡的“刑法的机能考察”即来源于默顿的功能分析方法,法官决策行动论则是以帕森斯的社会行动论为理论模型;机能主义刑法理论关于司法改革和判例机能的主张受到了卢埃林和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深刻影响;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批判传统刑法的非现代性、重视国民的法律意识、主张刑法学说以预测和影响司法判决为任务等观点,则是经验法学延伸至刑法学领域的结果。平野龙一提出的机能主义刑法理论对日本刑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得到了众多学者的继承和发扬。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所一彦的刑事法社会学、前田雅英的实质犯罪论、松泽伸的新机能主义刑法理论。这些成果代表了机能主义刑法理论在20世纪80、90年代乃至21世纪的发展动向,表明机能主义刑法理论在提出60多年后仍具有新时代条件下的鲜活生命力。机能主义刑法理论在日本也受到反驳和批判。机能主义刑法理论既有长处也有短处,对此应作客观评价,其长处值得我国刑事法学借鉴。在刑法解释理论方面,机能主义刑法理论中的实质犯罪论对研究我国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在刑法的法律渊源方面,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指导性案例也成为刑法的渊源,机能主义刑法理论主张的判例具有立法机能的理论以及受到这一理论影响的日本判例制度,对我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有所助益;在刑事司法改革方面,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机能主义刑法理论主张的国民参与司法论以及深受这一理论影响的日本裁判员制度,可以为我国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极具借鉴意义的参考。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日本刑法学中的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之争的影响。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包含了诸多误解,两者的分歧是被夸大的,从刑法解释的实践来看,没有必要坚持单一的解释立场,应该提倡一种不预设立场、以问题性思考为指向的、有限实用主义的刑法解释观。我国已初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还缺乏运用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可考虑借鉴日本的判例制度,明确指导性案例有约束力的部分、在裁判文书中的援引方式、参照适用的约束力、变更的程序、与法学理论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实施得比较成功,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实施成效并不明显。可以考虑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在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框架下,围绕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进行具有改革性质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