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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目前留置措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与现行法律、工作规则之间的矛盾,通过与香港廉政公署被扣留制度的比较,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分析目前在留置措施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留置措施是《监察法》出台后最受关注的焦点,它的出现标志着“双规”时代的结束,是我国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迈向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留置措施作为一种可以剥夺、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察法》对它的规制却相对粗糙。在现行的《监察法》中仅有三个条款对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留置措施的事实、程序及情节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及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留置措施后的通知程序、对留置人员的保障措施及刑期折抵。留置作为直接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严厉措施,仅有《监察法》搭构的大框架是远远不够的,条款的粗放,会导致权力滥用的风险和对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侵犯,为此应当为留置增补、单设或增设相关法律法规或条款来加以细化,但目前还是空白。再者,留置措施的执行与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立法法》第八条关于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纳入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部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关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介入等规定存在冲突。另外,关于留置地点的设置法条上只说了“特定场所”,并无统一规范要求。还有在申诉、赔偿等也方面也无非常确切的规定。而香港廉政公署的被扣留制度在其法律设置上则明显成熟,首先在《廉政公署条例》第10条中规定了关于拘捕和扣留的条件及操作办法,又在《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处理)令》中针对被扣留措施对廉署人员的工作行为、权限以及被扣留者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香港与内地虽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但就借鉴经验来讲,香港确有独特优势,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内地唇齿相依,除了地缘优势外,他也是一个典型的华人社会,具有语言文字方面的优势,加之香港的法治水平在全球排名前列,他所拥有的经验和走过的弯路,都对内地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应该借此便利条件,研究其成熟的法治经验,为进一步规范留置措施服务。
建议结合《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留置措施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增设,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融合,避免适用上的冲突。同时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香港廉政公署《被扣留者处理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留置措施,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益保护,不断提高我国反腐工作的法治水平。
留置措施是《监察法》出台后最受关注的焦点,它的出现标志着“双规”时代的结束,是我国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迈向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留置措施作为一种可以剥夺、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察法》对它的规制却相对粗糙。在现行的《监察法》中仅有三个条款对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留置措施的事实、程序及情节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及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留置措施后的通知程序、对留置人员的保障措施及刑期折抵。留置作为直接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严厉措施,仅有《监察法》搭构的大框架是远远不够的,条款的粗放,会导致权力滥用的风险和对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侵犯,为此应当为留置增补、单设或增设相关法律法规或条款来加以细化,但目前还是空白。再者,留置措施的执行与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立法法》第八条关于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纳入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部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关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介入等规定存在冲突。另外,关于留置地点的设置法条上只说了“特定场所”,并无统一规范要求。还有在申诉、赔偿等也方面也无非常确切的规定。而香港廉政公署的被扣留制度在其法律设置上则明显成熟,首先在《廉政公署条例》第10条中规定了关于拘捕和扣留的条件及操作办法,又在《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处理)令》中针对被扣留措施对廉署人员的工作行为、权限以及被扣留者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香港与内地虽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但就借鉴经验来讲,香港确有独特优势,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内地唇齿相依,除了地缘优势外,他也是一个典型的华人社会,具有语言文字方面的优势,加之香港的法治水平在全球排名前列,他所拥有的经验和走过的弯路,都对内地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应该借此便利条件,研究其成熟的法治经验,为进一步规范留置措施服务。
建议结合《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留置措施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增设,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融合,避免适用上的冲突。同时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香港廉政公署《被扣留者处理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留置措施,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益保护,不断提高我国反腐工作的法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