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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已经改变了过去由国家或集体单独拥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一权利主体形式,出现了国家、集体、公民共同拥有建筑物的众多权利主体形式,区分所有建筑物得以大量存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存在便产生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这必须由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管理团体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管理。随着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立法上的空白得以弥补。但是该条例中对于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立法规定不健全也不成熟。同时,由于地方立法中关于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规定彼此有着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不甚一致的做法。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乎每一区分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是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与成员权的得以行使的重要途径,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进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乃至社会的安定。而这也是本文选择这一命题进行研究的原因。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二章与第四章是本文论述较多的两章。第一章是对区分所有权人团体进行概述,介绍了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形成、概念及法律性质。第二章论述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机构设置,其中又分为两部分内容——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这两大机关的设立与存在是区分所有权人团体能够下常运作并发挥管理职能所必不可少的。在论述意思机关时,作者对意思机关的运作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章是关于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自治规则——管理规约。它是联结区分所有权人的纽带,是区分所有权人最高自治规则。本章介绍了管理规约的概念、性质、设定、效力及内容。第四章论述了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外部关系。作者分别从区分所有权人团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分所有建筑物使用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五个方面详细研究了区分所有权人团体在对外关系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论文的最后一章,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作了分析,认为我国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过程中,存在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法律地位不明、管理委员会职能错位、自治管理机构不健全,且行政强制过多干涉团体自治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立法模式后,作者提出了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本文通过对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旨在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自己建议,冀望在将来国家及地方立法中得以实现,作者相信:完备而科学的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立法对于促进区分所有权人和谐共处,营造和谐社会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