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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可以实际行使抵押权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期间。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罹于时效前行使抵押权,超出此期限抵押权的行使便会遇到障碍。虽然《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的较为模糊和笼统:其一,没有明确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其二,对主债权罹于时效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其三,在抵押双方能否约定抵押权行使期间问题上没有做出规定;其四,没有解决主债权罹于时效后抵押登记的解除问题。《物权法》对以上问题规定的不足,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相关问题的理解产生了重大分歧。 本文通过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主债权罹于时效后抵押权的效力、抵押双方能否约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以及抵押登记的解除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冀能够对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