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政治表达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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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挑战了有史以来人类全部的表达形式,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着社会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改变着人们对表达自由权利的认识。网络使人们突破地域和政治制度的限制,实现了跨国界的表达自由。网络政治表达促使政治表达自由权利从政府和社会精英向平民转移,改变了传统媒介权力拥有者的地位和权力,对传统政治表达理论和政治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研究网络与法律、网络与政治等社会上层建筑的关系时,必须认识到,网络的结构和属性是理解和探索网络所引起的全部复杂纷纭的社会现象和问题的基础与关键。网络具有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等四大特征。网络政治表达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使网络政治表达成为有史以来最为开放、自由、公正的表达形态,真正的“意见公开市场”即将来临。政治表达自由的限度是理解政治表达自由的价值不可缺少的内容。滥用限制性权力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是对权利的直接侵害。网络政治表达自由是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宪法性的基本的政治权利,当且仅当政治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权利相冲突时,才能对其予以限制,即限制必须是必要的、合理、有效的。世界各国的学者和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对政治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其中包括确认政治表达自由权利是宪法性权利,法律在对其限制时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国家限制性权力不被滥用而损害政治表达自由之权利。从传统媒体的政治表达到网络时代的网络政治表达,其核心的区别正是在于网络改变了表达的程序和传播机制,改变了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路径,改变了话语权的资源配置,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国家和政府对表达的管理性权力。这使法律对政治表达自由的规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要求法律对网络政治表达自由权利的内涵、外延以及权利边界作出明确的规定。利用法律的制度性安排,最大限度地界定和划分国家、社会组织团体、网民个人在网络政治表达中的角色、地位、作用;明确国家、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网络政治表达与传播中应有的责任与义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网络垄断;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隐私权、匿名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网民在网络政治表达中的主体性和决定性;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排除国家和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对社会和个人政治表达自由的妨碍。网民与传统媒体时代的个人相比,最为突出的特征是网络赋予了网民在物质和技术上最为充分的政治表达权利,从而赋予了网民的媒体属性。这是网络政治表达和传统政治表达相区别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规制网络政治表达的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匿名的本质是对现有社会秩序和规则的逆动,是对权力控制和现存政治秩序的挑战与规避,其最终目的在于表达一种有别于现有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的、非主流的建议和反对。网络政治表达为公民匿名行使自己的政治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了物质和技术的可能。它不仅人为地割断网络行为与责任之间的直接联系,使网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约束,能更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也从另一角度助长了网络社会道德流失、责任减弱、侵权行为增多等负面影响。网民能否享有网络匿名的权利?能否用网络实名制制衡网络匿名权?如何行使和规范网络匿名权?网络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制。实名制与匿名权冲突的本质在于对政治表达自由的限制与对限制的限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立,是对话语权的争夺与限制。网络话语权、网络匿名权,同现实社会中的话语权、匿名权一样,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础与保证,是任何权力都不能随意剥夺的。网络本身的特点导致了网络政治表达的自由和限度都需要重新平衡。本文主张实行有限的网络实名制。网络的匿名表达性能否上升为网络的匿名表达权利,网络匿名表达权利能否独立于网络隐私权利而存在。本文主要从两条路径进行探索与推进。一是探讨网络匿名权利从政治意义上的权利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之条件是什么,现阶段是否具备和成熟。二是这种法律权利成立的推理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什么。网络匿名权是一种宪法性权利。从全世界来看,网络匿名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利,已经成为众多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但从中国现有的立法上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匿名权,在司法实践上没有采纳有关匿名权利的理论和主张。本文试图从学理的角度,探讨在我国未来立法和司法对有关网络政治表达自由的规制中,网络匿名权利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张对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政治表达的法律法规的扩张性解释中,引进“网络匿名性”及“网络匿名权利”的概念和理念,确立对网络匿名权利的宪法性保护,推进我国政治表达自由权利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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