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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版权产品跨越了国家的界限,在国际市场上流动。由于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以及国际保护的发展,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现象层出不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Kirtsaeng v.John Wiley&Sons,Inc.案的判决表明,权利穷竭原则不具有地域限制,即权利国际穷竭,在此原则之下,版权平行进口具有合法性。然而,美国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围的发展历经了一个漫长的演绎过程,随着美国法院讨论的实质焦点从“首次销售地”迈向“生产制造地”,权利穷竭原则从只适用于在美国生产并销售的版权产品到适用于在美国制造、在国外销售并被进口回国的版权产品,最终发展到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在国外生产的版权产品,历经了三十多年,在此期间,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放开,可见美国对此的谨慎态度。因此,从目前来看,有关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围的讨论远未结束。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权利穷竭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平行进口。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版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探讨权利穷竭原则的基本理论,试图寻找出我国版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方式。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判例Kirtsaeng v.John Wiley&Sons,Inc.案,并从普通法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围的发展,从而得出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围扩大的结论。第二章分析了美国对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围的态度发生转变的原因,从政策选择的自主性、国内权利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以及贸易自由化的需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权力穷竭原则适用范围的态度的转变,究其深层次原因,是为了保护其国内消费者、版权人以及经济贸易的整体利益。第三章从另一个视角进一步讨论了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并将权利穷竭原则分别置于两种不同的平行进口类型中进行讨论,并得出在进口国权利人为独占被许可人的平行进口中,权利国际穷竭原则的适用存在理论矛盾,并且对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存在影响,因此,对两种不同的平行进口类型予以区分,分别规定其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界限。第四章进一步对中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在国内规定权利穷竭原则的可行性,在中国的版权法中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平行进口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以更好地规制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使得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