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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而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更是因为关系到各国最重要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当代各国的关注,对于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问题,历来争议颇多。本文即拟论证目前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限于个人、而不包括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这样一个观点。 文章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和写作思路如下: 第一章为“国际形式责任概述”,主要给国际刑事责任下了一个定义并交代了主张该种称谓的原因,其后重点分析了国际刑事责任的特点和根据。 第二章为“国家不是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先介绍了对与国家是否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存有的各种争议,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支持国家是国际犯罪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二是反对国家是国际犯罪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三是支持国家是国际犯罪主体但反对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紧接着便提出笔者的观点,即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中的主权因素和利益因素、国际法的发展现状和实践、国际刑法的性质与特征、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等,并提出传统个人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民事赔偿制度以及国家责任制度足以适用于对国际犯罪的惩罚。 第三章为“个人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本部分首先详细列举了相关的一系列条约和审判实践,阐述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和发展。其次在此基础上对该原则进行了评述,重点分析了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中的三个主要原则:官方身份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和上级责任原则。再次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进行了评述,其中重点分析了直接执行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的缺陷,体现在国际刑法总则的缺失、对国家间合作较大的依赖性、对于国际法庭产生的法律依据仍有较大争议、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等方面。最后是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笔者认为从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来看在有关刑事方面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相对确定的刑罚更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在国际刑法明确规定具体刑罚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刑法的规定执行,在国际刑法没有规定具体刑法的情况下,则有国内法决定具体的刑罚。 第四章为“国际组织不是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