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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这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是对证券交易市场“三公”原则的违反,对一般投资者财产利益的损害,也是对证券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破坏。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置于法律规制之下。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内幕交易问题也愈演愈烈,成了证监会集中布置,坚决打击的对象。目前,通过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打击内幕交易的行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却一直停滞不前。基于此,本论文尝试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即从公平竞争理论这一视角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论文具体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况。我国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经历了立法保护、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终解禁三个阶段,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对内幕交易民事案件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现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和诉讼配套制度,导致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理论界对这一制度从基础理论、具体规则以及诉讼配套制度等方面作了大量研究,但这些研究均存在着内幕交易行为定性失准,恰当的归责理论缺失等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内幕交易者不正当地滥用竞争优势,不仅是对诚实商业习惯和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的触犯,也是对与其同时同向买卖投资者竞争利益的侵犯和对证券交易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应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滥用信息优势,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归责理论应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公平竞争理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也具有填补受害人损失和威慑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殊价值。因此,我国有必要学习和分析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健全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域外群体诉讼制度的介绍和分析。美国是证券交易市场最发达、证券法律制度最成熟的国家,具有较完备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内幕交易民法上的规制都是学习于美国,我国大多学者也都是在研究学习美国对内幕交易民事规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然而,美国主要以信义义务理论为归责理论,并将内幕交易的规制纳入到证券欺诈的范畴之中,美国盗用理论对构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作用也微乎其微。此外,美国确定原告范围的“同时反向买卖”规则”和“实际买卖规则”也不适用于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域外对于一方人数数量庞大的证券侵权诉讼一般适用群体诉讼制度。不同国家都具有不同特征的群体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美国的创新,英国的是代表人诉讼,德国选用的是团体诉讼,而口本、法国则主要适用选定当事人制度。每种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我国需要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理性借鉴。第四部分探讨了公平竞争理论视域下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内幕交易这一违法行为是证券买卖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我国《证券法》和《刑法》所明令禁止。根据公平竞争理论,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应该包括被内幕交易人剥夺了买卖机会的投资者和因内幕交易行为而获利减少的投资者两类。对于内幕交易侵权案件,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哪一归责原则,就可直接援引一般条款,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交易机会的丧失也是一种损失,这种损失的赔偿符合法规目的。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则可以根据法定的规定估算。证券买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公权力的高压威慑。因此,可以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书为案件审理的前提条件,同时还应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赔偿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