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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利益之间关系密切,法益是利益在法律上的动态反映。从语义上看,法益是指由法益主体所享有的法律利益,其范围包括现实利益和期待利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即环境利益,具有生态性、广泛性和国际性;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其外延包括生态环境;环境利益的主体除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之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非人类存在物;环境利益的内容因不同的环境而有所不同。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密切联系,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环境污染行为、水污染行为、大气污染行为、海洋污染行为、固体废弃物污染行为,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因危害行为具有复杂性、持久性、不可预测性、高科技性,因此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的疫果因果关系学说为准确认定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撑。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影响着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单一罪过形式仅能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界定为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和《刑法》第338条的文理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因此,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上,应当提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混合罪过形式。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在污染环境罪的处罚上延续的是传统的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刑罚种类单一、操作性差、处罚力度低等。新形势下,为了实现对污染环境罪的有效处罚,应当扩大刑罚幅度和提高罚金刑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特殊性把传统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