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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本论部分一共分为四篇。 第一篇为作品精神权利概述;第二篇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论;第三篇为作品精神权利本质论;第四篇为作品精神权利实务论。 第一篇——作品精神权利概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具体为哪些权利? 该篇首先诠释了作品精神权利的内涵。根据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作品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等五项权利。上述五项权利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了不引起概念上的混淆,本文将上述五项权利命名为作品精神权利,并将其与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利等真正意义的精神权利相区分。 其次,本文考察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的发展轨迹。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所接受。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通过版权法对署名权、发表权等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但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一元论以德国为代表,一元论主张:著作权分为作品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作品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视为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二元论则以法国为代表,二元论主张:著作权分为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但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则被分开保护。 英美法系则采用了与大陆法系不同的立法模式,版权法几乎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它却一定程度地受到普通法的保护。所以,长期以来,“英美法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观念是有待商榷的,这在众多英美普通法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证实。作品精神权利还受到像《伯尔尼公约》等世界公约的保护,这也进一步推动了作为公约缔约国的英美法国家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版权立法进程。 我国大陆著作权法基本上采用的是“二元论”的立法模式,对除收回权之外的其他四项作品精神权利进行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不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规定方面有所不同。 第二篇——作品精神权利价值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追求什么? 该篇首先分析了价值与权利价值的概念,从而总结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概念:作品精神权利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需要的满足。作品精神权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