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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的行政问责制已经成为我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近年来,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导致一大批官员被追究责任,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一个科学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建立高效、廉洁的责任政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逐步推行,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但是,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再加上学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系统研究明显不足,难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完备的行政问责制度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基于此,笔者试图在这方面作出自己有益的尝试。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方法以及规范分析方法。笔者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出发,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行政问责制是各种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不当等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问责、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包括: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的程序、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制的理论起源于西方宪政、民主政治以及责任政府的理论,其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务论和控权论。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有依法问责、权责一致、公民有效参与及平等原则。之后,笔者通过对美国的官员罢免制度、起源于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政务人员的规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官问责制的分析研究,指出了它们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借鉴意义。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剖析了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着重从构建新型行政问责文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规范,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以及推进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干部人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公开、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完善行政问责的救济制度)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具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