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义务首次进入我国宪法文本。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宪法典规定劳动义务持否定态度,有些学者直言宪法应该废除劳动义务,不仅如此,对劳动义务的道德性亦或法律性也多有争议。那么我国1982年宪法为何要规定劳动义务?公民义务到底是一项道德义务还是兼具法律性质?劳动义务的意义何在?根据数据统计,世界各个国家宪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义务的占到12.6%,这说明劳动义务不仅仅是我国宪法的独创,因此探讨其他国家劳动义务规定的背景以及实践运作,也能为中国宪法正视劳动义务,正确理解劳动义务的内涵提供理论和实证借鉴。本文在系统梳理宪法上确立公民劳动义务的多元文化理论基础上,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目标出发,围绕公民基本义务的基础理论、公民劳动义务规范为主要内容展开。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宪法上劳动义务的理论渊源,不同意识形态下国家确立劳动义务的理论基础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克思的“普遍劳动义务”原则,在生产资料全体所有的制度下,为社会的劳动实质是“为己”的劳动,计划经济中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员工,只有人人参加劳动,国家才能壮大、发展。资本主义成文法国家坚持劳动义务的道德性,重视劳动的作用,在受马克思理论影响的国家中,劳动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宪法上劳动义务贯彻了企业国家的理论,是处理公民个体与国家关系的正确方式,社会变迁及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目标的时代需要使得劳动义务发展出新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宪法上劳动义务的规范分析,劳动义务的主体与劳动权主体有一定联系,劳动是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义务不仅具有道德号召作用,并且有其合理的规范内涵,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就业的,国家无提供生存保障和照顾的责任,但始终不代表国家能强制劳动。需要注意劳动义务与劳动权之间的关系,二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部分为宪法上劳动义务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审视,以劳动义务为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因失业没有收入来源者过渡期的帮助,劳动义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人要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所需,因此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是给失业者提供暂时救济,并要求失业者积极获取劳动就业机会,否则取消失业救济。《失业保险条例》效力不高,致使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促进再就业功能缺失的问题,制度上对于监督失业者是否寻求就业机会,是否是出于非本人原因而无法就业等反失业措施规定不足,仍有待完善,可以借鉴日本发达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经验,重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第四部分是宪法上劳动义务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视,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的一种,确保了社会特殊困难人群的生存条件,劳动义务要求享受低保待遇者参加劳动,否则国家暂停或取消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有劳动能力者未就业取消低保待遇的规定有着充分的实证支持,却引发学界争议,应通过劳动义务的内涵看待此争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仍存在水平过低、影响受助对象的发展可能性问题,需要在防止利益依赖、增强就业和自我发展能力上进一步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