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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对权利救济理论的研究,是民法权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维护其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各种危险无时不在。为了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和安全,完善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加强民法对人格权的救济和保护变得愈发的重要和急迫。目前,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以侵权民事责任为枢纽。而依照《民法通则》,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涵盖了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与绝对权上请求权两方面的内容。既包括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包括了大陆法系作为绝对权上请求权的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这种做法并未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也没有明确系统地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和作为债权上请求权的损害赔偿均规定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而这些都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这种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纳入了侵权责任的范畴的制度安排,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削弱了民法的保护力度。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人格权请求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含义、性质,指出了其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以及构建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益处,在如何构建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方面提出了新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格权请求权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含义、性质以及其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不同之处。重点从产生、构成、包含的内容、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二者的不同,不能用侵权请求权来取代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的存在是有它的意义的。第二部分,分析了人格权请求权的法理依据及构建人格权请求权的优越性。本章首先分析了人格权请求权产生的法理依据,其次指出了建立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对加强人格权的保护以及我国请求权体系的完善等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考察国外有关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本章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人格权请求权的立法及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人格权请求权的立法提供借鉴。同时,还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及民法草案在人格权的保护上都只重视侵权请求权对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作用,而忽视人格权请求权这种事前预防性的保护方式。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置于侵权责任体系内进行规定,并将人格权请求权类型定性为“侵权的民事责任”,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第四部分,建立我国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建议。本章在对学界各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对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位置安排,笔者建议应在将来的人格权法中加以规定。其次,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笔者认为应包含预防妨害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以及恢复名誉请求权。随后,并对其各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此外,笔者还分析了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