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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如今已悄然走进千家万户,潜移默化之中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的方式。21世纪是网络时代,人们更加注重速度和效率,希望能够方便、准确、迅速地定位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一批搜索引擎网站便在此时应运而生了。由百度、谷歌、搜狐等网站组成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大军深受社会大众的青睐,其也为文化、信息的传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正能量。但同时其的出现也深深地冲击了传统的版权体系,使其不得不在新技术的冲击和挑战下实现发展和变革。在这之中,如何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便是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尽管如今法律对于传统的空白框搜索行为有明确的认定,但对于新出现的目录搜索、深层链接、网络快照等行为性质的界定,现行法律还鲜有涉及。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分歧亟待解决。本文旨在立足于现今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基础上,梳理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体系,以期能指导实务审判,并带来良好的实施效果。使此套体系在运用时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又能继续发挥搜索引擎服务带来的便捷和好处,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本篇论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一共包含四章的内容: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搜索引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同时介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所处的法律地位。然后论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责任,通过将搜索引擎服务划分为空白框搜索、目录搜索、深层链接、网络快照四种方式,分别分析和梳理每一种服务行为的本质和工作原理,从而确定应将其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正文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和国外先进国家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制度的现状。主要是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欧盟的《版权指令》。最后在前三部分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制度。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完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即如何正确地执行“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来达到防止搜索引擎服务者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同时指出我国应建立开放式的合理使用制度来保护搜索引擎服务者的正常运营,发挥其传播信息的作用。通过这两个制度的相互配合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