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临终关怀又称安宁疗护,是一种新兴的医疗护理模式。针对的群体主要是终末期患者,为其从生理和心理层面进行照料和疏导。其理念不再是为延续患者的生命,而是尽可能减轻患者痛苦使其更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的护理模式无疑更为缓和且更能为人所接受。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相关立法仍处于缺失状态,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较为笼统,未能真正从制度上规范其运作方式,可操作性也有待商榷。而且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典型案例也寥寥无几。为此,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细则并扩充典型案例来为相关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或参考。临终关怀的服务不具有强制性,需要权利人进行选择。这在本质上会涉及到生命权的选择问题。抛开生命质量问题不谈,临终关怀撤除积极治疗的医学手段和措施有放弃生命之嫌,这一点与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但是考虑医疗水平、道德体系等多方面因素,与安乐死相比,临终关怀无疑更适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因其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在临终关怀选择的环节中可能涉及特殊的刑事法律问题,特别是当生命权的个人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说个人决定权更需要得到保护。此外,需要梳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等不同角色在临终关怀乃至生命权的选择上所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防范相应法律风险。一旦开展临终关怀,照护人员的职业技能素养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临终关怀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刑法专门针对医疗资质的相关问题设立了非法行医罪,禁止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人从事医疗活动,但如何认定行为主体是否符合刑法范畴上的“医生执业资格”,在理论上也具有争议,存在多种学说。相较而言,“单证说”更为合理。同时,需要对实务中行为人的医疗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明晰与界定,并对临终关怀患者的护理中使用强镇痛药等管控药物的处方行为进行分析,探讨行为人是否具备这类资质以及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且,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又决定了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护理人员。近年间,国内医学界呼吁国家出台相应法规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虽然现在仍未将护士纳人合法行医的主体范畴,但赋予护士处方权对于临终关怀等一类医疗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完善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保障并发展护士的处方权。此外,临终关怀照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问题有其自身特点,其中以医疗事故罪为典型罪名。一方面,针对复杂多样的医护方式和手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及临终关怀服务中的罪名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厘清刑事与非刑事之间的边界问题。另一方面,实务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特点为法定量刑幅度较小、上限较低且法定刑种类较少,需要剖析当前法定量刑特点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同时,建议将医疗事故罪这一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予以适当提高,以此来增强刑罚适用的伸缩性,并结合临终关怀模式的特殊性,提出增设罚金刑等举措以丰富法定刑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