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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梳理的角度讨论了价值、法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的本体内涵,决定和制约因素;分析了公平、效率的关系,以及在理论抽象的层面,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的两难。最后试图立足于实证,探讨了相关的解决途径。
价值是表征客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范畴,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与“善”大体一致。法律价值作为客体的法对人的意义,有多层含义,是一个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我国法制走向现化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加以考量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其关系实质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一场博弈,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此消彼长。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强调个体的权利、自由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所在;但是“个人第一,社会第二”价值取向的确立,个体“权利本位”、效率优先的过分强调,其结果则是社会失衡,公平缺失,实质不正义普遍。社会的调节机制则要求充分考虑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彰显社会公平。但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过分强调,“社会第一,个人第二”价值取向的确立,则又会走向“义务本位”,导致形式理性的缺乏,给效率进而给社会发展和进步带来负面影响。
立足于法律促进何种价值实现的视角,我们说,建立和谐社会,应该避免极端化的价值取向导致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并能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进行相应的法制变革,即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求取公平、效率二者的均衡实现,应当是现代法制最大的价值诉求,最优的价值选择,也是对法制现代化动态目标的一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