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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处于瘫痪状态。公司僵局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给予法律救济。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有自力救济和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方式包括解散公司和章程预先约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任命临时董事、强制收购股权等非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救济方式。解散公司将终了存续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公司僵局给予救济时,倾向于采取替代性救济方式,而对解散公司态度非常谨慎。2005年10月修订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立法首次关注公司僵局问题,但它仅仅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况下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对替代性救济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应当继续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本文第一章对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作了概述,明确了公司僵局的内涵、特征、类型、原因及危害;第二章是对公司僵局救济的理论解析,认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是一系列合同行为,由于公司契约所具有的长期性和不完备性,使公司僵局得以产生。而公司僵局导致股东期待利益落空,应当给予法律救济;第三章阐述了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分析了采取替代性救济措施的优势和必要性,并对其中强制收购股权等具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第四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完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认为,公司僵局的救济应当首先考虑采取替代性救济方式,法院应尽量采用强制收购股权等救济措施来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使处于僵局公司中的一方股东得以退出公司,既维护股东的利益也避免了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