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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新界定了我国将来制定《紧急状态法》应采的“紧急状态”内涵与外延。紧急状态作为恢复正常宪政法治秩序的终结手段,具有维持国家生命、公共秩序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价值。然而,在紧急状态下为了应急管理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瑕疵,这就需要研究此时的行政行为效力。紧急状态下的应急行政行为是在紧急状态宣布后,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紧急状态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处理旨在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行政行为的总称。文章依循传统的行政行为效力四要件理论,分别对紧急状态下应急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和形态作了分析。公定力理论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