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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1各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势头一片良好。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当前的改革试点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改革措施,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持和指导,将各地分散的实践进行制度上的总结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以家事案件司法制度的历史回顾为起点,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家事事件程序的特点,总结上海地区试点改革的经验和不足,展望家事审判改革的发展方向。总览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首先对家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深入研究,梳理从古至今家事审判制度的变迁,为当今的家事审判改革寻找历史渊源。然后分析家事审判改革的现实背景,一方面家事案件数量庞大、案型丰富、颇具挑战性;另一方面家事案件的裁判理念悄然变化,从原来着眼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转变为强调家庭关系的修复,而现行的法院硬件和软件设置都难以满足这些新变化和新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家事事件程序立法进行考察,并提取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在家事案件程序方面,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颇值得我们借鉴。此部分分别从立法背景、制法过程、实际运作以及成文特色等方面对三个最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家事程序法律进行深入解构,并总结出他们的共同点,如强调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注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以及强调调解的作用等等。这些总结为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依据。第三部分重点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进行实证考察,以上海市试点法院为例,对上海市徐汇区、静安区和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实践进行了重点分析,并从中总结出一些不足之处:家事审判专门化的程度较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尚有发展空间,家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待丰富,为下文的对策论述打下坚实基础。第四部分以我国现有的改革经验为基础,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家事事件程序为参照,结合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仍存在的不足之处,着重从四个方面展望家事审判改革的发展方向:第一,家事审判专门化。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法,配套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组织专门的家事审判队伍审理家事案件。第二,构建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规则。设置离婚冷静期,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积极作用。第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家事审判的重心。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保障成年子女的听审请求权,给予未成年子女人文关怀。第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点探讨在家事审判制度中如何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强调法院应当和其他部门合作,法官和其他专业人员协力,共同完善家事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