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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因而侵权责任在不断发展深化,同时责任保险也随之不断跟进发展。侵权责任历史悠久,制度形成经历漫长的演变,而责任保险则是随近代欧洲工业革命兴起而发展,但发展迅猛。侵权责任和责任保险均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机制,侵权责任关注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责任保险则关注因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赔付范围。因此,二者在发展中存在一定的博弈,同时又互相促进共生。本文首先介绍侵权责任和责任保险的定义、法律特征及双方的目的及发展变化。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在偿付上具有替代性,保险金额具有限制性。侵权责任旨在保护受害者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责任保险旨在分散侵权责任的风险补偿损害损失。其次,分析侵权责任的风险承担和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均存在一定现实中和理论上的困境,及二者相互之间在发展中的互动博弈。再次,分析二者相互促进共生,侵权责任的发展给责任保险带来了机遇和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对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责任保险的发展使侵权责任的风险有所下降,也给侵权责任带来巨大影响。最后分析侵权责任在责任保险保障下进一步完善,责任保险在侵权责任制度健全中深化发展,二者优势互补、互动共进平衡共生,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有机结合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着侵权损害填补的任务,共同构建现代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再次探讨当今社会民法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引起关注的侵权责任和责任保险的博弈与共生,希望能对二者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