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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人员,公务员在政府运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但是,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问题跟平等有关。本文首先从公平概念的界定入手,公平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价值和目标,同时也是人类文明最理想化的向往之一,越是随处可见的词语,对它的界定越是困难。《牛津法律大辞典》释义“公平”一词包含两个基本含义,一个与价值相关,一个针对法律规范而言。接下来从公平和平等的关系问题出发,通过分析他们的关系,指出公平和平等关系密切,又互有差别,公平和平等都是法治的追求,同时,公平比较抽象,平等是实现公平价值的重要前提。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考察平等思想的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平等劳动”、“平等的价值回报”、“以牙还牙”等不自觉的、无意识的平等观念,到柏拉图《理想国》中“平起平坐”、“没有什么区别”模糊的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平等观有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观点,到斯多葛主义对平等观念更为激进的表达,指出平等观念的发展过程是由早期单纯的形式平等向后来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相结合的过程。同时指出平等在我国既是宪法原则,又表现为基本人权。接下来结合我国宪法对平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录用中的不公问题进行例证分析,首先通过《2011年国家招考中的公务员就业歧视调查报告》直观地了解到民族、性别、残障、社会身份、政治面貌、年龄、健康、身体特征等几个方面的数据比例,接下来主要从公务员录取中涉及到的身体健康歧视、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等方面进行具体考察。身体健康歧视中分析了以艾滋病和血压为主的大部分身体健康条件的限制都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无关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赋予的平等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学历歧视以浙江省公务员招考为例,分析了关于招考范围和对象的学历规定以“择优录取”为借口,实为差别对待和歧视。报考资格中工作经验的要求实际是依据考生职业及其背景对考生施加的限制,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以及公民平等权的歧视。最后,指出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中的不公平问题主要是歧视问题,并对歧视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点是对平等权理论中的合理差别理论存在误读,第二点是公务员录用工作中存在利益博弈。最后,本文针对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完善合理差别理论的学理分析和解读,同时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法律监管,从政策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受到严格监督,保证严格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