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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1840——1913)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他曾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作过较大贡献。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及其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关系作了一些分析、探讨。第一部分,清末法制近代转型的背景。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基本内涵,表现为扬弃传统法律体系,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具有近代意义的新的法律体系。治外法权的丧失,不但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化,出现了新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传统法律对此无力进行调整。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资产阶级要求法律保护他们利益,封建法律显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国门洞开后随之而来的“西学东渐”,使得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受到了西方法文化的洗礼。他们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朦胧到清晰、由破碎到系统、由介绍到称赞,由宣传到实践,不断加深认识。义和团运动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但帝国主义和清王朝都感觉无法照旧统治下去。帝国主义想把中国的法律改造成为“西式”的法律,以更好地维护它们的在华利益,而清政府希望通过法律改革收回领事裁判权,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在这些种种内力外力的共同作用下,20世纪初,中国法制开始了向近代的转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变革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第二部分,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沈家本是当时闻名的律学家。他虽然通晓古律,但却并不泥于古。他以“会通中西”为宗旨,将西方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纳入新制定的法律,他主张废除残酷的刑罚手段、删除比附、主张法律平等、主张实行惩治教育等,使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制文明接轨。他所主持的修律在民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初步建构起了由部门法组成的近代法系。第三部分,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及其局限性。清末修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虽然是走投无路的清政府为了维护统治而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但它在客观上却促成了中国封建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沈家本作为这次修律的主要主持者,他的思想必然会对法制近代化产生影响。修律时所制订的一些法律,被后来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援用。在修律过程中,沈家本引进的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统一及人道主义、罪行法定等原则,至今仍然是我们立法和司法所遵循的原则。沈家本生活的时代是中国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也是中西法律开始接触并激烈碰撞的时代。固有的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具有对外来法律文化的排它性;而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虽然挟着不可阻挡之势,汹涌地侵入中国,但却缺乏迅速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中西法律文化碰撞的结果,必然产生激烈的斗争,而一些封建落后的思想也不可能马上退出历史舞台。这个时代的特点,给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使他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