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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与鉴定科学中,法律和鉴定意见两者的关系从相互抵触质疑到磨合质证再到相互促进,这个过程中两者发生的变化已难以详细追根索源。然而两者的逻辑关系在当下仍然模糊不清且难以标准清晰地界定,其主要体现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证能力不足、鉴定客体证明力不足、审判程序存在缺陷、庭审认证责任归属等突出问题。就痕迹鉴定意见而言,它在庭审认证中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体现。然而我国目前对痕迹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明显偏少,因此本文选择对其显现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痕迹鉴定意见的基础理论部分。探讨了痕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首先重点阐述得出痕迹鉴定意见应具备程序上的正当性,其次讨论了痕迹鉴定意见作为庭审证据的客观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以上探析为本文对痕迹鉴定意见与庭审认证两者的结合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是痕迹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痕迹鉴定意见作为客观证据在庭审认证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同时探析了两者密切结合的相关理论依据。最后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角度和司法审判的实践运用中分析痕迹鉴定意见在庭审认证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痕迹鉴定意见在审判程序中的质证分析。首先分析了法官对痕迹鉴定意见认证能力不足,包括:法官对证据证明力认识不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质证能力不足;法官的对鉴定意见辨析的整体理论知识储备不足。其次对痕迹鉴定意见自身存在的客观问题缺陷进行了分析,也对痕迹鉴定庭审认证两者的结合从程序上缺陷进行了探析。最后就鉴定意见的认证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划分认证责任的理论建议。第四章是痕迹鉴定意见庭审认证标准的探析。只有从标准化认证的概念出发,作为科学的司法鉴定和法律工作才能基本在刑事诉讼中达到统一。所以针对本文前三部分所分析的问题本文于第四章提出了痕迹鉴定意见在庭审认证过程中的一些客观标准建议。主要包括:认证标准的建议、认证采信依据的建议以及认证的技术程序规范建议。该章节不仅是对本文所提出相关问题质疑的解答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