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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新《公司法》开始施行以来,早在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的“刺破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首次以成文法的方式得以确立。作为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措施,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而是对其进行实质上的修正和维护,是追求实质正义和衡平价值的一种手段。然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层出不穷,现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股东向公司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自身债务等行为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能为力。因而,有必要对公司人格逆向否认进行深入研究,以弥补我国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的不足。本文带着发现问题的眼光,采用法律解释、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从我国现有相关争议案例出发,引出对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思考。文章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包括四章,首先在介绍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的基础上引出与其相对的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并对其特征、类型、历史发展进行了分析。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包括内部逆向否认和外部逆向否认两种类型,是指在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混同的情境下,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从而让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让公司具有股东的某种身份与资格或使股东得以主张公司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其责任流向和着力点与传统公司人格否认正好相反。第二章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对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存在的学理基础进行了重点分析,并介绍了该制度在其发源地的美国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其坚实的现实基础。第三章归纳了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我国的实践主要分析了外部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主体、行为、后果三个构成要件。第四章站在上述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当前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模式、责任承担、程序规则三个方面提出我国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构建的一些看法。相较于以往的研究,本文对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并从多个方面介绍了其学理基础,有助于理解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内部逆向和外部逆向两种类型的逆向否认在美国的产生演变,并对其分别进行了分析。另外本文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司法环境,选择了外部公司人格逆向否认而舍弃了美国的内部公司人格逆向否认,详细总结了外部逆向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为其法律适用提供了便利。最后,本文还结合我国目前这一制度适用的现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其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在我国早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