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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已成为中国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证券市场,经过多少年的努力,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投资融资体制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的还有证券犯罪,其中市场操纵行为尤为严重,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操纵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且难以认定。证券作为一柄“双刃剑”,它在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又导演了一幕幕逼人踏向深渊的人间悲剧。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势在必行。我国刑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来,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还是刚刚起步,需慎用刑罚;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刑事介入的不顺利,刑法对操纵行为一直处于打击不力的状态。但是,随着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日渐增多,刑法不能再处于观望状态,刑事司法介入证券市场已经成为稳定市场秩序,凸显公平正义,保证市场效率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操纵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操纵证券市场罪主客观要件研究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研究。本文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操纵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理论基础”主要分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成因及危害;第二节“现实基础”主要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操纵现状以及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第三节“法律基础”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规制操纵行为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如行政处罚制度的不足及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第二章,操纵证券市场罪主客观要件研究。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证券市场的操纵现状,具体列举了八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即连续交易、相对委托、冲洗买卖、蛊惑交易、虚假申报、特定时段交易、抢帽子交易及违反诚信的安定操作;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本罪的主观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并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建议在本罪中增加“引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要件。第三章,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本罪与合法投机行为及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市场过程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处理;第三节则主要对本罪是否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