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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托已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公益等领域,信托业已经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使得信托魅力独具的的独特设计,是信托的生命力之所在,被视为法律智慧的结晶。“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信托法律制度,从而也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制度。本文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涵、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基础、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法律架构等方面,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深入分析了我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制度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本文在引言中概述了信托制度的发展现状,简述了我国信托法制状况,指出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信托制度的重要意义,也揭示了本文的选题出发点,从而引出下文。 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概述了信托财产,指出了信托财产的概念及该概念的使用情况,并最终落脚到独立性是信托财产的根本特征这一点上。紧接着文章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这三个方面阐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文章又指出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价值功能。在这一部分中,文章对我国《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的定义中使用的“委托”一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部分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基础。立足于“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文章对英美法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说,大陆法系的债权说、物权说、物权债权并行说、独立权利说、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信托财产为独立主体说等诸种学说做出了详尽的阐述。除此而外,本部分关注了大陆法系对信托法巧妙的移植改造。 第三部分,本文围绕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相对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上相关制度的关联,全面勾勒出了信托财产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