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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常常伴随着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耗费,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害及其救济成为社会发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环境保险不仅是一种环境侵权之替代性损害赔偿制度,而且还在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监察、防止污染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外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早,承保机构经历了由单个保险公司承保到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种不断联合的趋势,承保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模式日渐丰富,主要有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加自愿保险以及强制保险加政府指导等多种形式。而在我国,环境保险理论研究有待深入,实践上也仅在部分城市进行了尝试,因此,在理论上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环境保险是对传统侵权救济方式的突破,也是一种新的环境风险规制手段,其实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环境保险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论证了我国实行环境保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即兼有商业性和政策性,并提出“商业为主,国家投资为辅”的保险模式。强调了政府在环境保险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并对建立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险法律制度。全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环境保险基本理论入手,阐述环境风险的特点及环境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界定了环境保险的定义及性质,分析了环境保险的功能及在我国建立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三部分对国内外环境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评析,通过对国内外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提供依据。第四部分在对国内外环境保险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在政府参与条件下的保险范围、承保主体、承保方式、险种设计、责任限制、道德风险防范等具体的法律措施,并对构建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