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冰洋的冰川也日渐消融,反过来又加剧了这一过程。而这一变化使深埋北极海底区域的矿藏资源浮出洋面,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的开辟成为可能。从现有的资源和通航状况来讲,这两方面的实现无疑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此而来的领土争端问题日益凸显。无论是气候变化还是领土争端或是资源开发都不同程度的对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问题是北极目前所面临的极为严峻的考验。在北极地区尚不具备一个正式的有约束力的权威机构和一套完整的北极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国际法仍然是较为切实可行的依据。本文以北极国家之一挪威为例,通过该国与英国、丹麦、俄罗斯等国的领土和边界冲突等案例分析,试图将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的理论贯彻到北极问题的冲突解决过程中。尤其是2010年俄挪两国长达40年边界问题的解决,更是为该地区树立了标榜和提供了借鉴。当然,海洋法律的规定并非唯一解决途径。国际条约和多边、双边条约同样也对协约国起到约束作用,但是条约本身也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所以,从理论和实践意义上来讲,国际法在北极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发挥其枢纽作用。各国应当在维护北极各沿海国海洋法利益的前提下,又不失公平地保障别国利益的不受侵犯,合理合法开发和治理北极。此外,南极问题的解决也能够为北极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尤其是《南极条约》中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性规定,为南极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北极问题首先是领土和领海及专属经济区,这是所有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北极问题解决的关键。本文建议拟定一个类似《南极条约》性质的《北极宪章》(或称《北极条约》),冻结各沿海国对北冰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领土主权的申请,并构建一个包括《北极宪章》在内,涉及北极问题方方面面所有文件的“北极条约体系”,并加以规范化法律化,真正起到管理、约束、监督的作用。北极理事会是迄今为止北极地区唯一一个较为正式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其组织机构设立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该组织缺乏对成员国的约束力,观察员的权限较弱。尤其是2011年的《高官报告》出台后,取消了临时观察员的设立,并为观察员的申请设立了较高门槛,在北极理事会内部形成了一种政治垄断。长久以来,北极理事会内部就北极的事务参与存在两种观点,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特殊利益说”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利益共享说”。中国作为一个远北极国家,在北极问题上的参与度远不如美欧国家,但是也并未完全置身事外。而且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起大国责任,与各国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