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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要方式和方法,业主委员会是否能实现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同时关系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由于我国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发展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仍不健全,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业主委员会制度现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展开了关于我国业主委员会与相关法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论述,同时对目前学界仍有争议的业主委员会性质、诉讼地位、监督权、财产权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提供帮助。第一章通过介绍业主委员会及其相关概念,包括业主、业主大会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着重分析业主委员会的特征,厘清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便在下文中展开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论述。第二章通过介绍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状,比较分析国内外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对比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现状。这些资料,对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诉讼地位、监督权、财产权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章结合我国的现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必须要理顺业主委员会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和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本章的重点在于论述业主委员会与外部组织之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维护业主根本利益为目的,调和各方矛盾,共建和谐社会。第四章结合上文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介绍,总结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包括性质不明确、诉讼地位不明确、监督权难以实现、财产权问题。综合了国内外研究的成果,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价值及其讨论的意义。第五章是针对上一章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四点建议。包括确认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诉讼地位,细化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认定,功口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创设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财产。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能够对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使业主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