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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对于案件证据、事实的查明,弥补刑诉程序的漏洞有重要意义,对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在具体案件中,补充侦查并非必经阶段,属于非常态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对原侦查工作存在的缺陷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对原侦查工作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具有补充性、非常态性、监督性等特征。实践充分证明,未经严格程序规范的前提下,任何制度都有被随意滥用的可能性,当然补充侦查作为一直制度存在,也可能被滥用。以致出现很多的问题。如由于法律对补查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在实践操作中使得补充侦查的启动、措施等容易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以至于补充侦查在某种意义上流于形式,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被忽视,人权保障理念得不到贯彻落实等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追求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理念充分表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和基础人权的实现,要求对一些不符合当下法治实践的规定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配套措施,使其在诉讼实践中发挥其价值和意义。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本文,本文结构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主要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对其基础理论详细阐述,对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分类进行研究探讨,并对我国的补充侦查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问题及成因。对于现状和问题,笔者试图从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几个阶段(即从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进行分析;对于成因,笔者从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意识层面等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补充侦查制度的国外考察。主要是研究分析几种类型的国家对补充侦查制度的规定。首先,分析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的补充侦查制度现状;其次,分析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的补充侦查制度现状;再次,分析日本和俄罗斯的补充侦查制度现状;最后,对比几个典型国家的补充侦查制度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有特色的法律移植建议,主要是增设建议启动补充侦查的主体以及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议。针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可行的建议,包括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法定适用条件、完善证据立法,统一证据的认定和判断标准、改善检警关系、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制定详细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完善补充侦查监督机制等。补充侦查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其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不可替代。通过分析研究,着力完善补充侦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