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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在中国兴起和发展还不到十年的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具有公正、人道和效益价值,符合现实和刑事政策学依据。社区矫正制度通过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任务是: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已日益完善,从立法到判决—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等环节都有一套较完备的制度,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国外一些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尚属于起步阶段,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对社区矫正的认同、研究和适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低;管理体制不顺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在当前和今后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讨,如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形式问题、数量问题、管辖问题、机构问题、管理问题、队伍建设问题、性质和评价问题等,都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构建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科学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严格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方式,使这种改革稳步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