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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治文化蒙、汉二元体制的一部分,元代法律也具有蒙、汉二元的特点。蒙古征服者入主中原后,一方面采行“汉法”,学习和继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较多承袭成吉思汗“札撒”,将蒙古旧俗与汉地法律杂糅。蒙古法律与传统汉地法律之间既有矛盾冲突,亦有混合渗透,在相互的博弈之中不断调适与整合,以达成相互间的某种平衡,确保国家政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并实现统治。由于受到史料、研究角度和方法的局限,学界对元代法制的研究一直相对薄弱,尤其从二元视角深入探讨元代法律具体问题的还不多。本文力图着眼于蒙、汉二元的视角,选取元代法律中比较有特点而研究相对较少的几个问题展开探讨。以蒙、汉二元视角为中心,来考察元代法律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来反观和透视蒙汉二元在元代法律上的表现。具体的问题包括:第一,元代立法的过程与立法程序。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系统梳理了元代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特点。认为元代的立法过程中充满了蒙、汉之间的冲突博弈。元代最终没有形成一部完备的成文法典,这主要是蒙、汉二元法律之间的整合迟迟未能完成的结果。第二,元代的驱奴法律研究。唐宋变革以来,汉地特别是江南的奴婢基本上成为雇佣奴,而蒙古入主之后,继续保留了大量终身占有的驱奴,并在法律上千方百计地维护主从之间的隶属关系。驱奴问题是蒙、汉二元法律冲突最激烈的环节。反映了蒙、汉之间社会关系的不同在法律方面的表现。第三,元代的籍没刑。籍没刑是元代刑罚中受到蒙古法律影响较多的一种。宋代以来,籍没刑的使用已经很少,而北方辽、金则仍有行用。蒙古草原时期,籍没也是一种常用的刑罚,入元后,籍没刑仍普遍适用于各种犯罪活动,并与传统汉地的法律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以上第二、第三,反映出元代蒙古法因素的最大特点是主从隶属关系。第四,元代的出军刑研究。蒙古旧俗中就有以犯罪者为兵的惯例,元初的对外战争,为出军的大量行用创造了良机。出军刑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融入了宋代的刺配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元代的流刑。出军刑在元代的发展,最容易揭示蒙、汉二元法律之间的结合与相容。第五,元代的官吏考课、黜降法。元朝采行汉法,建立官僚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继承了汉地传统的考课、黜降制度。但在蒙古主从隶属关系的影响下,考课、黜降法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别是“罚俸”、“的决”的做法与前代有所不同。第六,元代的录囚制度。录囚制度也是传统汉法中的内容,元朝的录囚制度比起前代也有新的发展,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录囚制度。特别是“五府官”录囚制度,是在蒙古法“约会”、“圆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后来明清的会审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以上第五、第六,代表的是汉地传统法律体制中发展较为完备与成熟的方面,元代在大体沿袭和继承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但以汉法为主体的同时,蒙古法因素也杂入其中,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聚焦蒙、汉二元的视角,来观察元代的法律问题,可以看出,蒙汉法律既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又有结合渗透的一面,两者在相互博弈过程中整合在一起。同时,通过考察这些具体问题所反映出的蒙汉法律之间的博弈整合过程,亦能凝练、提升对元代法律蒙、汉二元特征的认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