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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准抢劫罪的规定共有三处,包括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以及第289条,关于这些规定,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因此长久以来学者们各抒己见,争议不断,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但到目前为止,有的问题已经尘埃落定,而有的问题仍未得善终,因此在实务上操作起来,依然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和指导。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对准抢劫罪的各个条款做以分析: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起提纲挈领的作用,目的是使读者对文章要阐述的内容有一个大体的印象。明确转化型抢劫罪和准抢劫罪的概念不同,范围也不同。最后对文中涉及的三个条款做出一个准确的定性。第二章是关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探讨,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个条款存在的问题很多,因此设立三个小节详加论述。第一节首先对此款之规定条分缕析,从前提条件、主体范围、客观方面、主观目的等四个方面来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节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节下分为三条,分别讨论了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盗窃、诈骗、抢夺的预备犯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并不意味着转化型抢劫罪没有预备。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类似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两者应该采取同一标准。关于抢劫罪是不是结合犯这一问题,学界存在分歧。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来看,我国刑法中不应存在结合犯。但是有些学者正是通过结合犯理论得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既遂未遂的标准。笔者只赞同其结论但不支持其依据,认为应当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论证这个问题。最后,文章阐明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构成。第三节论述的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是身份犯,共犯与身份的交织使问题显得更加复杂。本章将结合共犯的理论,分四种情况探讨转化型抢劫罪。包括:共谋的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以及帮助犯。通过举例的方式,分析不同情况下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犯以及应当如何定罪。第三章分为两节,分别论述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及刑法第289条的规定。第一节指出第267条第2款存在的明显漏洞,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二节针对学界较少涉猎的第289条进行研究,明确其构成要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使读者对此类犯罪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