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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释原则作为条约解释的基础性原则,虽未被编撰于《维也纳公约》中,但其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的条约解释通则之应有之义,经常被上诉机构和专家组适用于条约解释中。然而,有效解释原则在WTO争端解决适用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其一,适用有效解释原则进行条约解释时,脱离以文本为基础的条约解释通则,所得解释结果可能超出约文文本含义;其二,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对“冲突”一词的定义存在争议和矛盾,解释者有时似乎没有厘清实质性冲突与表面性冲突的区别,可能存在不当适用有效解释原则协调WTO协定间、条款间冲突的问题,即适用有效解释原则对实质性冲突予以协调;其三,针对沉默条款的解释,WTO条约解释者有时似乎仅依据有效解释原则所要求的“赋予一条约的所有条款以意义和效力”这一内涵认定条约条款对某一问题或条件的沉默意味着排除该问题或条件的适用,形成“沉默即排除”的错误解释逻辑。鉴于此,本文着力于有效解释原则的系统性研究,积极探讨中国未来如何在WTO争端解决中更好适用有效解释原则应诉。围绕以上问题,除引言和结论部分,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有效解释原则导论。该部分首先探讨有效解释原则的起源及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内涵,进而界定有效解释原则与通常含义解释方法,上下文解释方法以及目的及宗旨解释方法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集中于分析WTO争端解决适用有效解释原则的实践。本部分以如下两方面开展实证研究:一方面,分析有效解释原则在WTO同一协定内的适用;另一方面,分析有效解释原则在WTO不同协定间的适用。第三部分基于前文的基础,提出有效解释原则在WTO争端解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其一,适用有效解释原则所得解释结果可能超出约文文本含义的问题;其二,不当适用有效解释原则协调实质性冲突的问题;其三,适用有效解释原则形成“沉默即排除”的不当解释逻辑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其一,通过条约解释通则校验依据有效解释原则所得解释结果是否超出约文文本所可能具有的含义;其二,厘清实质性冲突与表面性冲突的区别,在存在实质性冲突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有效解释原则予以协调;其三,贯彻有效解释原则于上下文解释以及目的及宗旨解释之中,将有效解释原则与条约解释通则作为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一整套条约解释规则,共同适用于探寻沉默条款的含义。第五部分对中国原材料案以及中国稀土案中上诉机构和专家组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立法沉默部分的解释提出反思性的批评,并贯彻有效解释原则于第11.3段之上下文解释以及目的及宗旨解释之中,依据有效解释原则重新对第11.3段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