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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源起何处尚未有定论,但一般都认为其源自于中世纪的英国。19世纪后传入美国,后又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在法律移植的过程过中,信托法律制度不断本土化,其内容也相应的所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信托法律制度、金融创新工具和高度发达的现代科技等知识产权三者紧密结合,从而使知识产权信托为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腾飞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而我国知识产权信托仍处于萌芽起步阶段。除了著作权信托相对成功之外,商标信托与专利信托皆不甚成功。那其原因何在? 本文分四章,在第一章首先提出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基础理论,为知识产权信托运用法律问题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形态和发展现状。第三章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情况和我国法律环境分析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信托不甚成功的原因,而从提炼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法律制度因素。文章最后一章则就制约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法律因素进行解构,并提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机制的构想。 第一章主要是关于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概述。首先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法律特征,然后接着概述了国内外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并以立法规定为基础,分析了日本现阶段知识产权的主要运用形态。鉴于学界对知识产权信托可行性与必要性已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讨论,且国外知识产权信托的成功实例都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信托可行性与必要性。因此,就此问题笔者便不再予以进行重复论证。 第二章主要是为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运用所存在法律问题提供素材。该章节分别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著作权权信托、商标信托和武汉国际信托制专利信托三个方面,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形态和发展现状现作了简单的介绍和评述。 第三章主要是结合上一章节所介绍我国知识产信托运用发展现状,分析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主要法律因素。纵观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现状,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实践障碍重重,仅著作权信托比较成功,商标信托和专利都不甚成功。究其原因,除了理论研究不足和政策环境外,最主要因素仍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和法律制度不相接。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如信托法律制度规定模糊与缺失,各制度间相互冲突;二是知识产权信托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失与不完善。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缺位、信托税收法律制度失衡、知识信托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以及涉外信托法律制度缺失等。 第四章主要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机制构建的构想,通过上一章节的实证分析,我们已经比较全面地认识到了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环境和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运用的主要法律因素,结合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现状,针对这些制约因素,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为切实解决知识和产权信托运用的实际问题提供绵薄之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信托也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