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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作为民间流行的一种健身形式,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积极的作用。然而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显,噪声扰民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反映投诉的热点,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公民休息权的侵害,已不容忽视,这就向公权力提出了必须加强噪声扰民的管控要求。在实务中如何作为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进行探讨的出发点。本文选取的案例系一城市居民周某因其所住小区楼栋下附近居民跳广场舞产生的音响声音过大,影响了其生活,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尽管公安机关在受理后多方展开调查、协调,但周某报警反映的事情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周某将该公安分局诉至人民法院。近年来,侵权受害者因噪声扰民多采取私力自救,此案则成为因广场舞噪声扰民诉公权力部门的第一案。一方面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公权力对此类扰民行为不能再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常会就查处噪声扰民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是否适用此类案件等问题产生分歧。我们以这一系列争议焦点为出发点展开论述,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定义,对公权力部门查处噪声扰民行为的法定职责进行解读,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种表现形式以及区别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的行政执法主体行为进行界定,对履职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本案中公安机关查处噪声扰民行为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公民就广场舞噪声扰民报警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结论。针对我国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法律规制存在不完善之处,现行法律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公权力行政管控乏力,因此,本案的主要研究意义还在于如何加强公权力对噪声行为的管控能力。在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及从立法层面加强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行政主体的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救济措施、提升政府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管控能力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