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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争议的焦点及难点基本围绕对该行为的界定、该行为过重的法定刑以及如何对该行为适用法定刑三个方面展开。本文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分别讨论,得出认定这一量刑情节的界定方法,对其法定刑进行评析以及刑罚适用的方法。“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含义的界定定需要综合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与以及为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其中行为方式分为一般行为方式与特殊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较多采用的是特殊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是指金融机构的资金,其中的“金融机构”以具有合法资格并储备或拥有营业性资金为特征,金融机构的资金特征表现为:金融机构以显名方式标示占有、资金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资金以及资金的表现方式呈多样性;行为结果是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专指行为人窃取的那部分可以用一定经济价值表示和计算的经营性资金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应等同于司法实践中一般盗窃罪中的数额认定标准,而应另具更高标准。现行刑法提高“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有其必然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侵犯了包括公共资金安全、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和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内的多重法益,造成和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恐慌;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以巨额资金为盗窃目标,其排除各种困难因素以达成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志凸显了行为人深刻的主观恶性。同时,现行刑法的规定又具有不当性,表现为刑罚结构不当、量刑幅度不当和刑罚轻重不当三个方面。因此,现行刑罚规定又显得过重和不合理,值得检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严厉且不具备明显的量刑幅度,在考虑对其进行适用的时应根据不同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的刑罚:一方面,严格、谨慎的控制适用死刑和没收全部财产刑的数量及标准;另一方面,强化无期徒刑和没收部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使刑罚结果既符合罪行均衡原则又能够达到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