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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当罪犯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由国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的制度,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和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开展,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虽然也有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案例,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被害人国家补偿方面的立法,使得对被害人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对被害人进行平等的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就有必要对该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以实现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法制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文章首先从被害人的概念入手,简单的归纳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特征,并对该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了阐述;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和评价了关于该制度理论基础的四种学说: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和公共援助说,并认为以社会福利说为主兼采国家责任说作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较为适宜;第三部分对该制度的价值作了分析,该制度顺应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要求,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诉讼效益也具有积极意义,而公平正义则是该制度追求的终极价值;一项好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比较和借鉴,本文第四部分着重对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了介绍,以期对我国建立该制度有所裨益。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建立该制度进行了构想。在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述之后,笔者认为,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坚持有利公平、及时补偿和有条件补偿三个原则,补偿对象应界定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的遗属。补偿的范围以人身伤害为主,财产损失为辅,以补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主,适当考虑精神损害,并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由国家财政负责拨付,设立补偿基金,并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在补偿机构的设置上,可以考虑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负责作出补偿裁定,实行两裁终局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引起了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关注,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建立该制度的条件。相信随着我国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和刑事司法的不断进步,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是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