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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地方立法议题,之所以成为地方立法关注对象,主要是因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物质领域发展到物质和精神领域的同等关注。然则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文明的丰富并未带来精神文明的同步提升,一些严重影响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已经严重迟滞了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以地方立法规制不文明行为,促进文明理念和文明行为的广泛传播成为社会需求,这也在深圳、厦门、宁波等城市成为现实。但何种行为是不文明行为,何种行为才应该被写进地方性法规是目前法学界尚未能给出统一答案的问题,也即,当前对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的标准的认识并不清晰,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实践冲突。本文的目的便在于探讨上述问题,结合实践给出一个尝试性的回答。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论述了市民文明行为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研究情况和国内立法现状,目前,国内外相关理论一般较多关注道德立法,而市民文明行为立法应属道德立法范畴,因此,本部分为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提供了理论研究支撑。第一章对市民文明行为、市民不文明行为的界定以及其基本表现进行概述,同时,借助工作之便对福州J区文明行为现状进行了实证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充分讨论了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第二章概述了我国当前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现状,并以厦门市文明行为立法这一典型个案为例,论述了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标准不统一、立法标准未体现地方特色、立法标准过于泛化等主要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标准的理论分析,分别从地方特色标准、不抵触标准、可操作性标准、道德立法标准、促进型立法的特殊标准来进行阐述。第四章以市民不文明行为入法的行为属性标准、入法行为特征标准和实践立法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提出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的标准建构,并以厦门市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的具体标准建构为例,以期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