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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自诉转公诉制度,是存在于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自诉与公诉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在二者共存的刑事诉讼体制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当发现自诉案件发生不适合继续进行自诉的情形时,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公诉介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问题。这一制度使刑事案件的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当自诉不能有效达成诉讼目的时,可以利用公诉的优势突破自诉的局限。同时,为一切犯罪都保留了公诉追究的法律依据。然而,对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由自诉转化为公诉,如何实现由自诉向公诉的转化等问题,理论界迄今仍未达成共识。故本文就自诉转公诉制度展开全面研究,以期能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理论进行概述。自诉与公诉作为提起诉讼的两种方式,各有其利弊,但亦有共同的目的。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自诉转公诉,是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有效救济。通过对自诉与公诉关系的界定,以及对自诉转公诉的内涵、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到,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存在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第二部分是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具体介绍了德国、俄罗斯、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通过对它们自诉转公诉设置的目的、提起方式和提起时机等几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白诉转公诉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分析。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详细解读,发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限制这一制度有效运作的症结所在。分析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可知:当前我国自诉转公诉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尽合理,如第二类可以进行自诉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太过广泛、少数几种自诉案件的范围划分应作出调整、适用自诉转公诉的条件模糊;自诉转公诉的现行程序不健全,如证据的审查缺乏明确标准、司法与行政机关执行规定相冲突、非亲告自诉案件转化前侦查程序缺失、代为告诉的程序规定不合理;自诉转公诉的监督体制不完善;自诉转公诉的救济措施不到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的自诉转公诉制度势在必行。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这一部分旨在通过确立立法原则,明确我国建设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而针对第三部分中指出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社会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首先应合理界定自诉转公诉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如对可能进行自诉转公诉的两类自诉案件作出调整,缩小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增设和细化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将案件转为公诉的条件;其次,应制定健全的自诉转公诉执行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转化前和转化时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将代为告诉的使用推广到程序的各个阶段,且规定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的时间要先于检察机关;再次应当建立完善的自诉转公诉监督体制,可以效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进行落实;最后,还应当设置充分的自诉转公诉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