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民法上物的概念和范围的历史演进入手,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法上物的范围的分析,总结出物的概念和范围,并分析两大法系都有广义物化的趋势,接着分析了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物概念的冲突与困境,提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修改物的概念,将广义物的概念纳入民法典,进一步对广义物的法典化模式以及具体定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包括导论、结论和三章正文共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导论一、本文的切入视角和论证脉络。二、本文对物的范围的界定。简单比较分析了《物权法》中物的定义和《民法典》(草案)及五个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物的定义的异同,提出了广义物的定义。三、民法上的物与其他法律上的物的区别,简要的分析了几对相似概念的概念异同,以及区分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章民法上物的历史演进及比较分析。本章分两个历史时期比较:古代民法物的概念的演进,主要分析了罗马法上物的概念,并得出结论。通过对罗马法上物概念历史演进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如下:第一,物的概念产生的时候,确实具有某种自然性,但是发展到罗马法中后期,却经历了法学家与立法者的改造,使得这一“自然的概念”渗透进了“人类的理性”。第二,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不是静态的,而是始终处于动态的演进变化之中。第三,罗马法上的物包含了无体物这一重要范畴,是罗马法先进性的体现,是罗马法实践智慧和理论发挥相结合的成就,罗马法上的无体物的概念本身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接着分析了日耳曼法上物的概念,并比较了其与罗马法上物概念的不同之处,分析了其特征。最后小结:首先,日尔曼法上物概念也像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一样具有开放性,而且最终发展到包含了“无体物”。其次,日尔曼法上物概念遵循的是实用主义路径,没有经过法学家与立法者的抽象,“物”散见于形形色色的具体物中。分析完古代民法上的物,接着分析了近现代大陆法系物的概念的历史演进。主要以国家和地区分开阐述,包括法、日、俄、我国台湾地区、越南、瑞士、蒙古、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物的内涵与外延。小结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的概念基本上仍然是延续了罗马法上物的概念的传统,只是其精确程度更高,将物的概念进行分层次的规定,如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有专门针对“有体物”制定的“物权法”,还有针对“无体物”制定的“智慧成果法”等。相应的理论也更加成熟,如法国的“广义财产”理论、德国的“对物权”理论,都为财产法的体系协调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后来出现的新荷兰民法典可以看作是对传统财产权体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和突破。第三节:英美法系物的概念的历史演进。展开分析了英美法系物的概念的渊源,英美法系物的概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得出当代民法物的四个发展趋势:价值化、抽象化、证券化、非物质化。最后小结:源自于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虽然和源自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在财产权的制度与观念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财产权客体方面却有相同之处,客体物的范围都呈现广义化的趋势。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大陆法遵循的是理性主义的传统,并在有体物的基础上去细化财产权的规则,而英美法系遵循的是其经验主义的传统,并没有刻意去分别对有体物和无体物分开立法,也没有通过法律的技术化手段去将有体物的财产法规则“准用于”或“类推于”无体物,而是很自然将无体物当作有体物对待。总的来讲,两大法系财产权法律制度源自于不同的传统,经历不同的历史沿革,但发展的路径基本相同,都是从广义物(简单化模式)——狭义物(抽象化模式)——广义物(复杂抽象化模式)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而且呈现基本相同的发展趋势。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和趋势对我们的整个财产法体系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我们更深入的思考财产权的本质,财产权客体的本质提供一个新的思考材料。第二章我国民法上物的概念及理论困境。首先分析了物的概念及其冲突,指出物的概念和财产权法的基本理论有很多冲突,带来了物概念理论的困境,接着分析了现行法中物的概念的规定及冲突,指出我国现行法对相当于物概念的“财产”的使用是非常的混乱的,是在各种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一方面在事实上已经完全突破了“有体财产”(有体物)的范围,另一方面财产的内涵过于模糊,带来了法律适用的诸多困难,迫于现实司法实践的压力,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做出象蜘蛛网一样复杂的法律解释,而且法律体系变得混杂错乱。诸多这样的弊端,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对物和财产概念没有很好的研究,将财产这个不太严谨的概念来代替物的概念。再接着从四则案例对物的概念的理论困境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本文的解决方案及思路,即用广义物的概念去统领所有民事财产权利客体。并且让其保持一个开放的体系,随时准备接纳新兴的财产权客体。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广义物的概念及其法典化。首先分析了广义物概念的内涵,指出了广义物的四大特征。第二节结合当前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对广义物概念外延的开放性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归纳出结论:使“广义物”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为制定一部权利体系开放型的民法典提供了概念基础和理论依据。第三节从对广义物进行了“有体物、无体物”的分类,同时将无体物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无体物。第四节对广义物概念外延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无体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证券化权利、脱离人体之器官、克隆制品、基因及基因资讯、动物、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不可量物等。第五节论述了广义物的概念的法典化——构建一个完整开放的财产法体系的主张,首先分析了广义物的概念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接着比较分析了当前物概念的财产法立法模式,并围绕着广义物概念与民法典制定提出了二种财产权立法的模式,于比较后选择了一种最佳的立法模式,最后对广义物的具体定义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个广义物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