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审计信息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信息之真实性,对于质证乃至整个证明活动都非常重要,因此如何识别审计信息、收集审计信息就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研究刑事诉讼中审计信息的收集,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审计信息收集的现状及其重要性进行分析。审计信息的收集在以往是被忽视了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因是对审计信息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审计信息认识不足主要是由于:1、我们对证据的研究没有深入到信息的层次。2、传统证据形式未设置过多的障碍。但是忽视审计信息的收集会限制传来证据的使用,将审计信息与待证事实信息混淆使用,使得法庭难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证据作出判断,减低质证程序的效率。而且,诉讼双方和裁判者都离不开审计信息,审计信息不但有利于约束自由心证、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伪造证据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审计信息、从而使审计信息的收集得到重视。
第二章对刑事诉讼中的审计信息进行了认定。能够证明审计对象之真实性的信息都是审计信息,以此为标准进行甄别,就会发现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中含有大量的审计信息。但是在以往的理论、司法实践中都将这些审计信息误用为待证事实信息。勘验、检查笔录中许多信息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收集链,证明证据从收集到展示于法庭的过程中都没有受到污染。而鉴定结论中的同一性认定结论、性质状态认定结论中信息可以从证据内部证明待证事实信息之真实性,这些信息都是审计信息。除此之外,证据之间的待证事实信息也会因为证明对象的变化而转化为审计信息,当证明对象从待证事实转化为待证事实信息之真实性时,某些待证事实信息转而就起着审查证据真实性的作用,转化为审计信息。
第三章对以何种方式固定审计信息进行了研究。其实收集审计信息与收集待证事实信息并没有多大的差别,以往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模式就可以作为固定审计信息的方式。另外有些审计信息与待证事实信息固定在同一载体中,在获取待证事实信息时就能将相关的审计信息一并获取。对于这些审计信息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庭上将其甄别出来。
第四章是针对审计信息提出的几点建议。首先建议重新认识勘验、检查笔录,将其分为审计信息笔录、现场分析笔录和证据主张。审计信息笔录必须现场完成,而且勘验、检查人员应该作为审计信息的载体出庭接收质询,当事人也应有权申请成为见证人参与勘验活动。其次,建议将鉴定结论中含有的审计信息独立区分出来,称之为审计结论。第三、司法机关应与技术部门合作,公布某些专业领域内证据的审计信息,以便诉讼当事人都能够正确识别、获取审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