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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制度是民法中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一项基本制度。雇佣关系在海上运输领域普遍存在,海商法又是民法的特别法,因而海上运输领域的雇主制度也应当作为海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研究。笔者试以民法中的雇主责任理论为基础,结合海商法的特殊性,对海上运输中的雇主责任理论作较为系统的分析,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理论基础,更好的协调和理顺民法、海商法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进而完善海上运输领域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基础理论,基础关系,主要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四个方面对海上运输中的雇主责任进行了论述: 在基础理论部分,对海上运输中雇主责任的概念、范围、性质进行了界定,确认了无过错责任是海上运输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分析比较“Himalaya条款”与雇主责任制度的关系,得出了“Himalaya条款”是海商法与民法两者价值理念的统一,是雇主责任制度在海上运输领域特殊性的体现;在基础关系部分,对船员侵权行为、船员雇佣关系及船员职务行为等三项船方承担雇主责任的基础条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在主要问题部分,就海上运输中雇主责任制度较之民法雇主责任制度所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讨论,得出了海上运输中雇主责任的几个特点;在发展趋势部分,分析了《运输法草案》中“履约方”的责任对雇主责任的影响,鉴于受雇人有别于其他“履约方”的特殊经济:地位,实在不宜将其纳入统一的“履约方”责任体系中,而是应当适用雇主责任制度。最后,结合全文的整体讨论,对我国海上运输中的雇主责任制度体系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