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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两人共同生活关系,是与婚姻相伴而生、长期并存的,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这种现实存在却一直受到社会的排斥、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20世纪末我国开始大量出现非婚同居现象,但是我国对于非婚同居的立法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非婚同居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纠纷也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婚同居现象产生发展有着其固有的社会原因,绝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在当今非婚同居现象大量流行、公众对其态度逐渐宽容的情况下,非婚同居立法在我国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切实可行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力图从非婚同居的现状中寻找非婚同居的原因,对各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借鉴之处,论证我国进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并结合民法典的草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立法条文。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非婚同居概念阐述。该部分首先分别对于“非婚”及“同居”概念作出了详细的阐释,其次对于“非婚同居”进行了概念解释,并对学界对该概念的争议进行了概括和分析,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提出非婚同居的概念,指出非婚同居的实质。第二部分,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的状态及解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主要通过一些侧面同居数据和笔者问卷调查来进行说明。其次分析了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化的经济、社会原因。最后对非婚同居现象做出了评价,主要从利弊方面进行列强列举,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应当尊重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不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就应当予以尊重。第三部分,中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和借鉴。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法国等国家的非婚同居立法的历史和现状。美国作为联邦制判例法国家,非婚同居立法主要以各州立法为主,判例是主要的形式。现代美国法律逐步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多数州承认同居契约的效力,有些州通过“一般性关系”和“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同居者一定的身份关系。英国与美国一样经历了一个极度保守的阶段,英国目前对非婚同居者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其他立法当中,对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保护主要通过同居契约、明示信托、默示信托、财产性禁反言等四种途径。法国“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同居”进入民法典之前,对非婚同居采取了默示的态度,对其不予保护也不予惩罚。“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同居”PACS生效后,法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进入了新的时代。其次对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调整模式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总体概括分析。调整模式上主要有以契约和身份关系来调整两种模式,以身份关系来调整的又分为登记和不登记、等同婚姻和不等同婚姻的模式,并对各种模式进行了评价。具体内容上对各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缔结、终止、效力等具体规定做了概述。最后通过对我国现行非婚同居的阐述,对比其中的差异,提出在民法典中专门章节立法以及采用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度等具体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该部分通过前面的中外非婚同居制度的差异和借鉴,首先论证了我国建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非婚同居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的自由、正义和秩序等内在价值与建立非婚同居制度相契合。其次提出我国构建非婚同居制度应坚持契约自由、价值中立和保护弱小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制度设计、和条文拟定的具体建议;力求结合民法典起草颁布的契机将非婚同居制度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