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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已存在多年,其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但目前在证券市场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从我国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法定职责出发,分析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十分必要。自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秘书的地位进行确定之后,学术界对董事会秘书的关注度有了明显提高。随着新《公司法》的推进,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责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所发挥的独一无二的作用,不仅便利了上市公司的治理与监管机构的监督,也符合投资者等广大市场参与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需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信息披露的案例相当丰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迟延披露、重大遗漏等问题一直存在,不仅危及证券市场稳定,为上市公司发展埋下隐患,同时也造成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冲击。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这其中就包括我国董事会秘书群体综合素质不高、董事会秘书地位不独立、相关监管不健全以及我国对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我国应当提高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赋予董事会秘书更加独立的高管地位、完善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并完善监督,为董事会秘书创造一个独立的、有法律支持的履职环境,保障其履职的规范性,激励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为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让投资者权益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